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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497-2009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点击次数:5839 更新时间:2019-07-26

5     监  测  点  布  置

5.1  一  般  规  定

 

5.1.1~5.1.2  测点的位置应尽可能地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受力、变形状态,以保证对监测对象的状况做出准确地判断。在监测对象内力和变形变化大的代表性部位及周边环境重点监护部位,监测点应适当加密,以便更加准确地反映监测对象的受力和变形特征。

影响监测费用的主要方面是监测项目的多少、监测点的数量以及监测频的大小。基坑工程监测点的布置首先要满足对监测对象监控的要求,这就要求必须保证一定数量的监测点。但不是测点越多越好,基坑工程监测一般工作量比较大,又受人员、光线、仪器数量的限制,测点过多当天的工作量过大会影响监测的质量同时也增了监测费用。

测点标志不应妨碍结构的正常受力、降低结构的变形刚度和承载能力,这一点尤其是在布设围护结构、立柱、支撑、锚杆、土钉等的应力应变观测点时应注意。管线的观测点布设不能影响管线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在满足监控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在材料运输、堆放和作业密集区埋设的测点,减少对施工作业产生的不利影响,同时也可以避免测点遭到破坏,提高测点的成活率。

5.1.3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量测通视,以减小转站引点导致的误差。观测标志的型式和埋设依照现行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执行。

 

5.2  基  坑  及  支  护  结  构  

 

5.2.1  围护墙或基坑边坡顶部的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布置,监测点间距不宜大于20m。一般基坑每边的中部、阳角处变形较大,所以中部、阳角处宜设测点。为便于监测,水平位移观测点同时作为垂直位移的观测点。为了测量观测点与基线的距离变化,基坑每边的测点不宜少于3点。观测点设置在基坑边坡混凝土护顶或围护墙顶(冠梁)上,有利于观测点的保护和提高观测精度。

5.2.2  围护墙或土体深层水平位移的监测是基坑围护体系变形直接的手段,监测孔应布置基坑平面上挠曲计算值大的位置。一般情况下基坑每侧中部、阳角处的变形较大,因此该处宜设监测孔;对于边长大于50m的基坑,每边可适当增设监测孔;基坑开挖次序以及局部挖深会使围护体系大变形位置发生变化,布置监测孔时应予以考虑。

深层水平位移观测目前多用测斜仪观测。为了真实地反映围护结构的挠曲状况和地层位移情况,应保证测斜管的埋设深度。设置在围护墙内的测斜管深度不宜小于围护墙的入土深度;设置在土体内的测斜管深度不宜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1.5倍,并大于围护墙深度。

因为测斜仪测出的是相对位移,若测斜管底端为固定起算点(基准点),应保持管底端不动,否则就无法准确推算各点的水平位移,所以要求测斜管管底嵌入到稳定的土体中。

5.2.3  围护墙内力监测点应考虑围护墙内力计算图形,布置在围护墙出现弯矩极值的部位,监测点数量和横向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平面上宜选择在围护墙相邻两支撑的跨中部位、开挖深度较大以及地面堆载较大的部位;竖直方向(监测断面)上监测点宜布置支撑处和相邻两层支撑的中间部位,间距宜为2~4m。

5.2.4  支撑内力的监测多根据支撑杆件采用的材料不同,选择不同的监测方法和监测传感器。对于混凝土支撑杆件,目前主要采用钢筋应力计或混凝土应变计;对于钢支撑杆件,多采用轴力计(也称反力计)或表面应变计。

    支撑内力监测点的位置应根据支护结构计算书确定,监测截面应选择在轴力较大杆件上受剪力影响小的部位,因此本条第三款要求当采用应力计和应变计测试时,监测截面宜选择在两相邻立柱支点间支撑杆件的1/3部位;钢管支撑采用轴力计测试时,轴力计设置在支撑端头。

5.2.5  立柱的竖向位移(沉降或隆起)对支撑轴力的影响很大,有工程实践表明,立柱沉降2~3cm,支撑轴力会增大约1倍,因此对于支撑体系应加强立柱的位移监测。监测点应布置在立柱受力、变形较大和容易发生差异沉降的部位,例如基坑中部、多根支撑交汇处、地质条件复杂处。逆作法施工时,承担上部结构的立柱应加强监测。

5.2.6  为了分析不同工况下锚杆内力的变化情况,对监测到的锚杆内力值与设计计算值进行比较,各层监测点位置在竖向上宜保持一致。锚头附近位置锚杆拉力大,当用锚杆测力计时,测试点宜设置在锚头附近。

5.2.7  为了分析不同工况下土钉内力的变化情况,便于对监测到的土钉内力值与设计计算值进行比较,各层监测点位置在竖向上宜保持一致土钉上测试点的位置应考虑设计计算情况,选择在受力有代表性的位置。例如软土地区复合土钉墙支护,随着基坑开挖深度的增加,土钉的轴力大处从靠近基坑围护墙面层向土钉中部变化,后多是呈现中部大、两端小状况

5.2.8  基坑隆起(回弹)监测点的埋设和施工过程中的保护比较困难,监测点不宜设置多了,以能够测出必要的基坑隆起(回弹)数据为原则,本条规定监测剖面数量不少于2条,同一剖面上监测点数量不应少于3个,基坑中央宜设监测点,依据这些监测点绘出的隆起(回弹)断面图可以基本反映出坑底的变形变化规律。

5.2.9  围护墙侧向土压力监测点的布置选择在受力、土质条件变化较大的部位,在平面上宜与深层水平位移监测点、围护墙内力监测点位置等匹配,这样监测数据之间可以相互验证,便于对监测项目的综合分析。在竖直方向(监测断面)上监测点应考虑土压力的计算图形、土层的分布以及与围护墙内力监测点位置的匹配。

5.2.10  孔隙水压力的变化是地层位移的前兆,对控制打桩、沉井、基坑开挖、隧道开挖等引起的地层位移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孔隙水压力监测点宜靠近这些基坑受力、变形较大或有代表性的部位布置。

5.2.11  地下水位测量主要是通过水位观测孔(地下水位监测点)进行。地下水位监测点的作用一是检验降水井的降水效果,二是观测降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检验降水井降水效果的水位监测点应布置在降水井点(群)降水区降水能力弱的部位,因此当采用深井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两相邻降水井的中间部位;当采用轻型井点、喷射井点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周边拐角处。

当用水位监测点观测降水对周边环境影响时,地下水位监测点应沿被保护对象的周边布置。如有止水帷幕,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帷幕的施工搭接处、转处等有代表性的部位,位置在止水帷幕的外侧约2m处,以便于观测止水帷幕的止水效果。

检验降水井降水效果的水位监测点,观测管的管底埋置深度应在低设计水位之下3~5m。观测降水对周边环境影响监测点,观测管的管底埋置深度应在低允许地下水位之下3~5m。

承压水的观测孔埋设深度应保证能反映承压水水位的变化。

 

5.3  基  坑  周  边  环  境

 

5.3.1  基坑工程周边环境的监测范围既要考虑基坑开挖的影响范围,保证周边环境中各保护对象的安全使用,也要考虑对监测成本的影响。建设部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第3.8.2条规定“从基坑边缘以外1~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需要保护物体均应作为监控对象”。我国部分地方标准的规定是,山东规定“从基坑边缘以外1~3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均应作为监测对象。必要时,尚应扩大监控范围。”上海规定“监测范围宜达到基坑边线以外2倍以上的基坑深度,并符合工程保护范围的规定,或按工程设计要求确定。”深圳规定相邻物体是指“距离深基坑边2倍深度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等。”综合基坑工程经验,结合我国各地的规定,本条规定了从基坑边缘以外1~3倍开挖深度范围内需要保护的建筑、管线、道路、人防工程等均应作为监控对象。具体范围应根据土质条件、周边保护对象的重要性等确定。

5.3.2  重要保护对象是指地铁、隧道、重要管线、重要文物和设施、近代建筑等。

5.3.3  为了反映建筑竖向位移的特征和便于分析,监测点应布置建筑竖向位移差异大的地方。

5.3.4  当能判断出建筑的水平位移方向时,可以仅观测其此方向上的位移,因此本条规定一侧墙体的监测点不宜少于3点。

5.3.5  建筑整体倾斜监测可根据不同的监测条件选择不同的监测方法,监测点的布置也有所不同。当建筑具有较大的结构刚度和基础刚度时,通常采用观测基础差异沉降推算建筑的倾斜,这时监测点的布置应考虑建筑的基础形式、体态特征、结构形式以及地质条件的变化等,要求同建筑的竖向位移观测基本一致。

5.3.7  管线的观测分为直接法和间接法。

当采用直接法时,常用的测点设置方法有:

  • 抱箍法

由扁铁做成的圆环(也称抱箍,其上焊测杆)固定在管线上,将测杆与管线连接成一个整体,测杆不超过地面,地面处设置相应的窨井,保证道路、交通和人员的正常通行。此法观测精度较高,其不足之处是必须凿开路面,开挖至管线的底面,这对城市主干道是很难实施的,但对于次干道和十分重要的地下管道,如高压煤气管道,按此方案设置测点并予以严格监测是必要和可行的。

对于埋深浅、管径较大的地下管线也可以取点直接挖至管线顶表面,露出管线接头或阀门,在凸出部位做上标示作为测点。

  • 套管法

用一根硬塑料管或金属管打设或埋设与所测管线顶面和地表之间,量测时将测杆放入埋管内,再将标尺搁置在测杆顶端,只要测杆放置的位置固定不变,测试结果就能够反映出管线的沉降变化。此法的特点是简单易行,可避免道路开挖,但观测精度较低。

间接法就是不直接观测管线本身,而是通过观测管线周边的土体,分析管线的变形。此法观测精度较低当采用间接法时,常用的测点设置方法有:

  • 底面观测

将测点设在靠近管线底面的土体中,观测底面的土体位移。此法常用于分析管道纵向弯曲受力状态或跟踪注浆、调整管道差异沉降。

  • 顶面观测

将测点设在管线轴线相对应的地表或管线的窨井盖上观测由于测点与管线本身存在介质,因而观测精度较差,但可避免破土开挖,只有在设防标准较低的场合采用,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

5.3.9  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是为了量测不同深度处土的沉降与隆起。目前监测方法多采用磁环式分层标监测(分层沉降仪监测)、磁锤式分层标监测和测杆式分层标监测。当采用磁环式分层标监测时为一孔多标,采用磁锤式分层标和测杆式监测时为一孔一标。监测孔的位置应选择在靠近被保护对象且有代表性的部位。分层标(测点)的埋设深度和数量应考虑基坑开挖、降水对土体垂直方向位移的影响范围以及土层的分布。上海市地方标准《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DG/T08-2001-2006规定“监测点布置深度大于2.5倍基坑开挖深度,且不应小基坑围护结构以下5~10m。”

 

 

6          

 

6.1 一   

 

6.1.1 基坑监测方法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监测方法简便易行有利于施工现场条件的变化和施工进度的要求

6.1.2 准点不应受基坑开挖、降水、桩基施工以及周边环境变化的影响,应设置在位移和变形影响范围以外、位置稳定、易于保存的地方,并应定期复测,以保证基准点的可靠性。复测周期视基准点所在位置的稳定情况而定。

    每期变形观测时均应将工作基点与基准点进行联测。

6.1.3 规定是监测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基本保证。根据监测仪器的自身特点、使用环境和使用频率等情况,在相对固定的周期内进行维护保养,有助于监测仪器在检定使用期内的正常工作。

6.1.4 本规定是为了将监测中的系统误差减到小,达到提高监测精度的目的。监测时尽量使仪器在基本相同的环境和条件(如环境温度、湿度、光线、工作时段等)下工作,但在异常情况下可不作强制要求

6.1.5 实际上各监测项目都不可能取得稳定的初始值,因此本条所说的稳定值实际上是指在较小范围内变化的初始观测值,且其变化幅度相对于该监测项目的报警值而言可以忽略不计。

6.1.7  目前基坑工程监测技术发展很快,如自动全站仪非接触监测、光纤监测、GPS定位、摄影测量等采用高新技术监测方法已应用基坑工程监测为了促进新技术的应用,条规定当这些新的监测方法能够满足本规范的精度要求时,可以采用。

 

 

6.2 水 平 位 移 监 测

 

 

6.2.1  水平位移的观测方法较多,但各种方法的适用条件不一,在方法选择和施测时均应特别注意

如采用小角度法时,监测前应对经纬仪的垂直轴倾斜误差进行检验,当垂直角超出±3°范围时,应进行垂直轴倾斜修正;采用视准线法时,其测点埋设偏离基准线的距离不宜大于2cm,对活动觇牌的零位差应进行测定;采用前方交会法时,交会角应在60~120°之间,并宜采用三点交会法等。

6.2.3 水平位移监测精度确定时,考虑了以下几方面因素,一是监测精度应能满足位移变化速率及监测报警值监测的要求;二是监测精度要求宜与现有测量规范规定的测量等级相一致,三是在控制监测成本的前提下适当提高精度要求。表6.2.3-1为根据表8.0.4分类列出的一、二、三级基坑的围护墙(坡)顶水平位移累计值和变化速率的报警值范围,经过比较可见,本条提出的观测精度能满足水平位移变化速率的报警要求,也符合“观测的中误差应小于允许值的1/10~1/20”(测量学会变形观测研究小组报告)的观点,同时分别与《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关于一、二、三等变形测量等级的规定相一致,从而有利于监测仪器和方法的选择和精度控制。另外,考虑到基坑施工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以及监测人员的水平差异,适当提高精度要求虽然会使成本有所增加,但有利于保证监测质量。

表6.2.3-1 基坑围护墙(坡)顶水平位移报警范围

基坑类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累计值/mm

25~35

40~60

60~80

变化速率/mmd-1

2~10

4~15

8~20

表6.2.3-2 变形监测的等级划分及精度要求

变形测量

等级

垂直位移量测

水平位移量测

适用范围

变形点的高程中误差/mm

变形点的点位中误差/mm

一等

±0.3

±1.5

变形特别敏感的高层建筑、工业建筑、高耸构筑物、重要古建筑、精密工程设施等

二等

±0.5

±3.0

变形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高耸构筑物、古建筑、重要工程设施和重要建筑场地的滑坡监测等

三等

±1.0

±6.0

一般性的高层建筑、工业建筑、高耸构筑物、滑坡监测等

四等

±2.0

±12.0

观测精度要求较低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滑坡监测等

注:变形点的高程中误差和点位中误差,系相对于近基准点而言。

6.2.4 当管线位移的监测报警值范围为表8.0.5中所列的10~40mm时,参照表6.2.3-1制定了本条规定,并与一等水平位移量测的精度要求相对应。由于大多数重要管线特别是刚性管线对变形比较敏感,报警值比较小,破坏后影响范围大,因此宜采用高精度观测,而对监测报警值大于30mm的变形敏感性较低的管线,可将监测精度调整为“不宜低于3.0mm”,与二等水平位移量测的精度要求相对应。

 

 

6.3 竖 向 位 移 监 测

 

 

6.3.1 当不便使用水准几何测量或需要进行自动监测时,可采用液体静力水准测量方法。

6.3.3 竖向位移监测精度确定方法与水平位移监测精度基本相同。表6.3.3-1、6.3.3-2为根据本规范第8.0.4条表中分类列出的一、二、三级基坑的围护墙(坡)顶竖向位移、立柱及基坑周边地表竖向位移累计值和变化速率的报警值范围。由于该报警值范围较大,因此主要依据报警值较小的钢板桩等支护结构类型进行监测等级的分类,而土钉墙等支护结构类型的报警值相对较其监测等级适当放宽。

表6.3.3-1 围护墙(坡)顶竖向位移报警范围

基坑类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累计值/mm

10~40

25~60

35~80

变化速率/mmd-1

2~5

3~8

4~10

表6.3.3-2 立柱及基坑周边地表竖向位移报警范围

基坑类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累计值/mm

25~35

35~60

55~80

变化速率/mmd-1

2~3

4~6

10

6.3.4  当管线位移的监测报警值范围为本规范第8.0.5条表中所列的10~40mm时,参照6.3.3的方法作出了本条精度规定,并与三等垂直位移量测的精度要求相对应。但当管线监测报警值大于30mm时,管线竖向位移监测的精度不宜低于2.0mm,与四等垂直位移量测的精度要求相对应。

6.3.5 由于坑底隆起观测过程往往需要进行高程传递,精度较难保证,因此在参考6.3.3条规定的基础上适当调低了精度要求,这样既考虑了测量的困难又能满足监测报警值控制要求。

表6.3.5为根据表8.0.4分类列出的一、二、三类基坑的坑底隆起(回弹)累计值和变化速率的报警值范围。

表6.3.5 坑底隆起(回弹)预警范围

基坑类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累计值/mm

25~35

50~60

60~80

变化速率/mmd-1

2~3

4~6

8~10

 

6.4 深 层 水 平 位 移 监 测

 

6.4.1  测斜仪依据探头是否固定在被测物体上分为固定式和活动式两种。基坑工程监测中常用的是活动式测斜仪,即先埋设测斜管,每隔一定的时间将探头放入管内沿导槽滑动,通过量测测斜管斜度变化,推算水平位移。本规范中的深层水平位移监测均采用此监测方法。

6.4.2 本条规定能满足本规范第8.0.4条中深层水平位移报警值的监测要求,同时考虑了国内外现有的大部分测斜仪都能达到此精度,而要在此基础上提高精度,目前则成本过高。

6.4.3 保证测斜管的埋设质量是获得可靠数据和保证精度的前提,因此本条对测斜管的埋设提出了具体要求。

6.4.4 进行正反两次量测是必要的,目的是为了消除仪器误差,也是仪器测试原理的要求。

 

6.5 倾 斜 监 测

 

6.5.1 根据不同的现场观测条件和要求,当被测建筑具有明显的外部特征点和宽敞的观测场地时,宜选用投点法、前方交会法等;当被测建筑内部有一定的竖向通视条件时,宜选用垂吊法、激光铅直仪观测法等;当被测建筑具有较大的结构刚度和基础刚度时,可选用倾斜仪法差异沉降法

6.5.2 《建筑变形测量规JGJ8)对建筑倾斜监测精度做了比较细致的规定。

 

6.6 裂 缝 监 测

 

6.6.3 本条第1款贴埋标志方法主要针对精度要求不高的部位可用石膏饼法在测量部位粘贴石膏饼,如开裂,石膏饼随之开裂,测量裂缝的宽度;或用划平行线法测量裂缝的上、下错位;或用金属片固定法把两块白铁片分别固定在裂缝两侧,并相互紧贴,再在铁片表面涂上油漆,裂缝发展时,两块铁片逐渐拉开,露出的未油漆部分铁片,即为新增的裂缝宽度和错位。

本条第3款,裂缝深度较小宜采用单面接触超声波法量测;深度较大时裂缝采用超声波法量测。

 

6.7 支 护 结 构 内 力 监 测

 

6.7.1 测试混凝土构件内力的钢筋应力计可在构件制作时焊接在主筋上。

 

6.8 土 压 力 监 测

 

6.8.3 由于土压力的结构型式和埋设部位不同,埋设方法很多,例如挂布法、顶入法、弹入法、插入法、钻孔法等。土压力计埋设在围护构筑期间或完成后均可进行。若在围护完成后进行,由于土压力计无法紧贴围护埋设,因而所测数据与围护上实际作用的土压力有一定差别。若土压力计埋设与围护构筑同期进行,则须解决好土压力计在围护迎土面上的安装问题。在水下浇筑混凝土过程中,要防止混凝土将面向土层的土压力计表面钢膜包裹,使其无法感应土压力作用,造成埋设失败。另外,还要保持土压力计的承压面与土的应力方向垂直。

 

6.9 孔 隙 水 压 力 监 测

 

6.9.3 孔隙水压力探头埋设有两个关键,一是保证探头周围填砂渗水和透水石不堵塞;二是防止下层水压力的贯通

采用压入法时宜在无硬壳层的软土层中使用,或钻孔到软土层再采用压入的方法埋设;钻孔法若采用一钻孔多探头方法埋设则应保证封口质量,防止上下层水压力形成贯通。

6.9.4 孔隙水压力计在埋设时有可能产生超孔隙水压力,要求孔隙水压力计在基坑施工前2~3周埋设,有利于超孔隙水压力的消散,得到的初始值更加合理。

6.9.5 泥浆护壁成孔后钻孔不容易清洗干净,会引起孔隙水压力计前端透水石的堵塞。

6.9.7 量测静水位的变化,以便在计算中消除水位变化影响,获得真实的超孔隙水压力值。

 

6.10 地 下 水 位 监 测

 

6.10.1  有条件时也可考虑利用降水井进行地下水位监测。

6.10.3 潜水水位管滤管以上应用膨润土球封至孔口,防止地表水进入;承压水位管含水层以上部分应用膨润土球或注浆封孔。

 

6.11 锚 杆 及 土 钉 内 力 监 测

 

6.11.1 锚杆及土钉内力监测的目的是掌握锚杆或土钉内力的变化,确认其工作性能。由于钢筋束内每根钢筋的初始拉紧程度不一样,所受的拉力与初始拉紧程度关系很大。

6.11.3  测力计、应力计或应变计应在锚杆或土钉预应力施加前安装并取得初始值。根据质量要求,锚杆或土钉锚固体未达到足够强度不得进行下一层土方的开挖,为此一般应保证锚固体有3d的养护时间后才允许下一层土方开挖。本条规定取下一层土方开挖前连续2d获得的稳定测试数据的平均值作为其初始值。

 

6.12  土 体 分 层 竖 向 位 移 监 测

 

6.12.2 沉降管埋设时应先钻孔,再放入沉降管,沉降管和孔壁之间宜采用粘土水泥浆而不宜用砂进行回填。

6.12.3土体分层沉降仪的量测精度与沉降管上设置的钢环数量有关,钢环设置的密度越高,所得到的分层沉降规律就越连贯和清晰;量测精度还与波纹管同土层密贴程度以及能否自由下沉或隆起有关。所以沉降管的安装和埋设好坏对测试精度至关重要。

6.12.4 2次读数较差是指相同深度测点的2次竖向位移测量值的差值。

 

 

 

7   监 测 频 率

 

7.0.1  这是确定基坑工程监测频率的总原则。基坑工程监测应能及时反映监测项目的重要发展变化情况,以便对设计与施工进行动态控制,纠正设计与施工中的偏差,保证基坑及周边环境的安全。基坑工程的监测频率还与投入的监测工作量和监测费用有关,既要注意不遗漏重要的变化时刻,也应当注意合理调整监测人员的工作量,控制监测费用。

7.0.2  基坑开挖到达设计深度以后土体变形与应力、支护结构的变形与内力并非保持不变而将继续发展基坑并不一定是安全状态因此监测工作应贯穿于基坑开挖和地下工程施工全过程。

总的来讲,基坑工程监测是从基坑开挖前的准备工作开始,直至地下工程完成为止。地下工程完成一般是指地下室结构完成、基坑回填完毕,而对逆作法则是指地下结构完成。对于一些监测项目如果不能在基坑开挖前进行,就会大大削弱监测的作用,甚至使整个监测工作失去意义。例如,用测斜仪观测围护墙或土体的深层水平位移,如果在基坑开挖后埋设测斜管开始监测,就不会测得稳定的初始值,也不会得到完整、准确的变形累计值,使得监控报警难以准确进行;土压力、孔隙水压力、围护墙内力、围护墙顶部位移、基坑坡顶位移、地面沉降、建筑及管线变形等等都是同样道理。当然,也有个别监测项目是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开始监测的,例如,支撑轴力、支撑及立柱变形、锚杆及土钉内力等等。

一般情况下,地下工程完成就可以结束监测工作。对于一些临近基坑的重要建筑及管线的监测,由于基坑的回填或地下水停止抽水,建筑及管线会进一步调整,建筑及管线变形会继续发展,监测工作还需要延续至变形趋于稳定后才能结束。

7.0.3  基坑类别、基坑及地下工程的不同施工阶段以及周边环境、自然条件的变化等是确定监测频率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基坑工程的监测频率不是一成不变的,应根据基坑开挖及地下工程的施工进程、施工工况以及其他外部环境影响因素的变化及时地做出调整。一般在基坑开挖期间,地基土处于卸荷阶段,支护体系处于逐渐加荷状态,应适当加密监测;当基坑开挖完后一段时间,监测值相对稳定时,可适当降低监测频率。当出现异常现象和数据,或临近报警状态时,应提高监测频率甚至连续监测。

表7.0.3的监测频率是从工程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成果,在无数据异常和事故征兆的情况下,基本能够满足现场监控的要求,在确定现场监测频率时可以参考使用。

表7.0.3的监测频率针对的是应测项目的仪器监测。对于宜测、可测项目的仪器监测频率可视具体情况要求适当降低,一般可为应测项目监测频率的1/2~1/3。

另外,目前有的基坑工程对位移、支撑内力、土压力、孔隙水压力等监测项目实施了自动化监测一般情况下自动化采集的频率可以设置很高,因此,这些监测项目的监测频率可以较表7.0.3值大大提高,以获得更连续的实时监测数据但监测费用基本上不会增加。

7.0.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所描述的情况均属于施工违规操作、外部环境变化趋向恶劣、基坑工程临近或超过报警标准、有可能导致或出现基坑工程安全事故的征兆或现象,应引起各方的足够重视,因此应加强监测,提高监测频率